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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漢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律師
被告
林資益

      張瑜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明定。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林資益與張瑜鳳於民國105 年7 月

17日,就如附表所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號11樓房

屋全部(即三重區富貴段第2954建號建物)含共有部分三重區富

貴段第296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837/100000,及其基地即三重區富

貴段547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2/100000 所為贈與契約,及其後

105 年7 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二

)被告張瑜鳳應將前開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

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予塗銷,回復登記為

被告林資益所有。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以其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之標的為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16,000 元,本件起訴時新北市○○區○○街000 號11樓

房地交易價格約為【計算式:86.57 ㎡×116,000 元=10,042,1

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應核定為12,871,67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00,440 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三重區 │富貴段│  │0000-0000 │ │1871.88   │100000分│
│ │   │    │   │  │     │ │      │之1342 │
├─┴───┴────┴───┴──┴─────┴─┴──────┴────┤
│建物標示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    │
│  │   │       │     │     │積    │    │
├──┼───┼───────┼─────┼─────┼─────┼────┤
│1 │02954 │新北市三重區富│樓鋼筋混凝│11層:86.57│陽台:7.36 │全部  │
│  │-000 │貴段0000-0000 │土造   │合計:86.57│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三│     │     │     │    │
│  │   │賢街209 號11樓│     │     │     │    │
├──┼───┴───────┴─────┴─────┴─────┴────┤
│備註│共有部分:富貴段00000-000 建號,4,27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
│  │之8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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