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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聲請人
郭文俊
相對人
鋕益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鋕益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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