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 告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吳金榮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告 許善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93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