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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
    吳金榮

  • 原告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善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   告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吳金榮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告 許善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93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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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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