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
- 原告
-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表人 吳金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至楷律師
- 被告
- 許善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93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