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2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2號
- 原 告
-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照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9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