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 告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照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9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