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1號
- 再審原告
- 欣利汽車商行即蘇靖如
- 再審被告
- 李元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1755號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