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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1號

再審原告
欣利汽車商行即蘇靖如
再審被告
李元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1755號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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