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正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正
- 被告
- 新恆昌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炳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6,0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