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數碼寶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韓秀茹 被 告 張厚聖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 萬6,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6,63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6,13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