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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告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被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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