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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王唯怡

  • 當事人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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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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