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王唯怡
- 當事人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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