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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告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被告
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榮洲
被告
綠金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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