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9號原 告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明鴻 被 告 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榮洲 被 告 綠金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