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9號
- 原告
-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鴻
- 被告
- 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榮洲
- 被告
- 綠金丸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