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印刷酬勞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 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被 告 生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筆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印刷酬勞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350 元,應繳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