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 告 興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林宛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1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