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 原告
-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源
- 被告
- 振華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9,763.55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8年6 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503元,換算新臺幣為937,730 元(29,763.55 元×31.506=937,73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7,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