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 告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被 告 振華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9,763.55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8 年6 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503元,換算新臺幣為937,730 元(29,763.55 元×31.506=937, 73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7,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