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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

原告
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原告
盧燕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被告
楊士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3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6,2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5,76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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