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
- 原告
- 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石堂
- 原告
- 盧燕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被告
- 楊士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3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6,2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5,76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