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陳敬洲 陳寬榕 陳佳綿 被 告 紘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榮 被 告 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貳拾伍萬元整(即依本院107 年司執字第59913 號之107 年12月10日新北院輝107 年司執金字第59913 號拍賣公告所載之最低拍賣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