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陳敬洲
- 原告
- 陳寬榕
- 原告
- 陳佳綿
- 被告
- 紘宜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榮
- 被告
- 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雲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貳拾伍萬元整(即依本院107 年司執字第59913 號之107 年12月10日新北院輝107 年司執金字第59913 號拍賣公告所載之最低拍賣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