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告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芳
被告
林億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