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黃瓊儀
- 訴訟代理人
- 孫瀅晴律師
- 被告
- 雙裕先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晉賓
- 訴訟代理人
- 庹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 萬6,620 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提繳退休金3,703 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應開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查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 萬6,62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上開說明,請求給付薪資得暫免徵收1/2 裁判費,是以聲明第1 項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0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至於聲明第3 項係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從而,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00元(500+1,000+3,000 =4,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