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被 告 高世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4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