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號
- 原告
-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峰
- 被告
- 高世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4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