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號聲 請 人 王柏云 相 對 人 柏垚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柏垚生技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