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聲請人
王柏云
相對人
柏垚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柏垚生技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