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王柏云
- 相對人
- 柏垚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柏垚生技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