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
- 原告
- 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4,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4,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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