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
- 原告
- 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惟經原告於108 年9 月26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