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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告
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惟經原告於108 年9 月26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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