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威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授權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