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6號
- 原告
- 昱品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凱程
- 訴訟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 被告
- 詹忠衛
- 被告
- 鍾雅慧
- 被告
- 陳國霖
- 被告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