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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被告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萬4,793.67元,依原告民國108年6月24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1.36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萬8,754元(計算式:16萬4,793.67元×31.365= 516萬8,7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18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萬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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