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9號原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被 告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萬4,793.67元,依原告民國108年6月24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1.365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萬8,754元(計算式:16萬4,793.67元×31.365= 516萬8,7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18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萬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