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1號
- 原告
- 黃瑞和
- 訴訟代理人
- 葉力豪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全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法定代理人
- 賴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8,3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