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伍仟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