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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告
陳燕貞
被告
京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查報振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1 月18日即原告起訴時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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