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 告 瑰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生 被 告 邱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6 、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暨其上000 、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同市區○○路000 巷0 號9 樓、10號9 樓)建物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設定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起訴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塗銷,是原告雖以一訴聲明數項請求,但其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而本件乃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或所擔保之債權額中較低者為準。又系爭房地於108 年5 月間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03,0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佐,則以系爭房地總面積各為62.25 平方公尺(含陽台1.89平方公尺、雨遮1.02平方公尺)、107.96平方公尺(含陽台10.66 平方公尺、雨遮0.77平方公尺)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各為6,411,750 元(計算式:62.25 平方公尺× 103,000 元=6,411,750 元)、11,119,880元(計算式:107.96平方公尺×103,000 元=11,119,880元)合計17,531,630元,高 於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3,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