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 原告
-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鴻明
- 原告
- 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鴻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孟哲律師
- 被告
-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金額,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630,996元│ 76,636元 │ ├────────────┼──────┼──────┤ │龎工程有限公司 │12,375,051元│ 120,94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