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吳鴻明、魏孝秦
- 原告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 告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原 告 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金額,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新臺幣)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630,996元│ 76,636元 │├────────────┼──────┼──────┤│龎工程有限公司 │12,375,051元│ 120,9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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