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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王柏堯

  • 原告
    柏嘉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品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4號原   告 柏嘉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堯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邱品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8,07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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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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