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4號原 告 柏嘉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堯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邱品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8,07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