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 告 鄭有富 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 告 李亞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9,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