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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 原告
    吳家安
  • 被告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林瑞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   告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被   告 林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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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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