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 告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被 告 林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