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2號
- 原告
- 吳家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禎律師
- 被告
-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天貴
- 被告
- 林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