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3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拓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可參。而破產事件係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破產,惟未據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所有構成破產財團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倘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聲證4 所示新臺幣406 萬0,522 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