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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告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鈞
被告
棋元塗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2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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