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告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麟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98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7,3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