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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告
懿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碧
被告
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還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3,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6,7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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