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4號
- 原告
- 懿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惠碧
- 被告
- 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還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3,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6,7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