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 原告
- 李元榮
- 原告
- 吳志昇
- 原告
- 陳俊裕
- 原告
- 王敬婷
- 原告
- 衛龍生
- 原告
- 許吉榮
- 原告
- 江明陽
- 原告
- 李侑華
- 原告
- 施素雲
- 原告
- 呂桂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狄彥君律師
- 被告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連地
- 被告
-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