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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告
李元榮
原告
吳志昇
原告
陳俊裕
原告
王敬婷
原告
衛龍生
原告
許吉榮
原告
江明陽
原告
李侑華
原告
施素雲
原告
呂桂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被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被告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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