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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莊佩頴

  • 當事人
    李元榮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李元榮 吳志昇 陳俊裕 王敬婷 衛龍生 許吉榮 江明陽 李侑華 施素雲 呂桂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狄彥君律師 被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被   告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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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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