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許珮育
- 當事人王美煌、宏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93號聲 請 人 王美煌 相 對 人 宏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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