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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9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93號

聲請人
王美煌
相對人
宏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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