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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8號

原告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諠
被告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1,5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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