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陳祺諠、蔡政宏
- 原告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 告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諠 被 告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1,5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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