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8號
- 原告
-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祺諠
- 被告
-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1,5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