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 告 劉庭旭即昱佳工程行 被 告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5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