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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告
劉庭旭即昱佳工程行
被告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5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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