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1號
- 原告
- 劉庭旭即昱佳工程行
- 被告
-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5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