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3號
- 聲請人
- 曾俊仁
- 聲請人
- 彭瑞香
- 相對人
- 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 億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