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35號
- 原告
- 王怡真
- 被告
- 鎮韻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登記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遷出登記,核屬營業地址之變更,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為財產權之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未於起訴狀具體說明因被告辦理遷移營業地址登記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原告未能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繳納繳納新臺幣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