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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告
巨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谷峰
被告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1,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41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91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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