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9號
- 原告
- 人本自然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宥彤
- 被告
- 大同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冠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00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