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9號
- 原告
- 人本自然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宥彤
- 被告
- 大同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冠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 │第17列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 │50,600元」之記載。 │同)506,000 元」。 │ ├────┼────────────────┼─────────────────┤ │第19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之記│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 │ │載。 │」。 │ ├────┼────────────────┼─────────────────┤ │第20列 │「尚應補繳5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尚應補繳5,01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