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饒金鳳
- 當事人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楊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被 告 王楊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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