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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99號

撤銷和解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9號

抗告人
亦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清華
抗告人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豐
共同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于舜律師

以上抗告人因與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和解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1799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可參。是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1 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第一審法院所為108 年10月17日108 年度補字第1799號命抗告人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民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之裁定,係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一種,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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