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
- 原告
-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智郁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澤霖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770 元(陸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