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原 告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澤霖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770 元(陸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