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5號原 告 世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皓成 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