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22號原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被 告 王楊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