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勞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5號原 告 聚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聚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管理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聲明減縮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