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5號
- 原告
- 聚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聚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管理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聲明減縮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